投资虚拟货币亏空后起诉“团长”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人介绍参加虚拟货币“投资理财”,不料平台无法登录导致血本无归。3月27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案件。因该案涉及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秦淮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刘茂梁 常乐
跨境交易虚拟货币,投资者血本无归引发诉讼
2019年,张某告诉王某有个投资理财项目,并称每月固定收益达6%。王某按照张某的要求注册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账户,开始投资数字货币ATO币。
之后,王某陆续向张某的“上线”、“团队长”李某转账46万元。李某收到钱后,通过向一家注册在国外的公司指定的账户转账部分人民币,同时以李某持有的另一种数字货币AMC币进行兑换,为王某转换ATO币。王某登录账户点击一次量化,ATO币每日产生3%的收益,可转换成SBO币,然后再转换成比特币或USBT币在网上交易。
一段时间后,王某发现交易平台无法登录,于是以李某没有按照约定按期支付固定收益并拒绝返还本金而构成违约为由,向秦淮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认为,自己与李某之间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要求李某退还本金46万元及利息。
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庭审过程中,李某则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王某转账至自己账户后,自己是按照其指示将欠款转换为ATO电子货币,再转到王某的平台账户。李某称,王某的行为是个人投资,自己仅是帮忙转换币种,王某购买的数字货币最终涨跌导致其收益的缩减与自己无关,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张某跨境实施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李某作为“团队长”,通过发展“下线”张某又吸收王某等多名“下下线”加入其创建的团队微信群。其发布虚拟货币信息,大肆渲染收益,持续给群员洗脑,说教、指导群员投资,且在不断发展“下线”的过程中,收取“下线”投资款,借机将所持虚拟货币转化为实实在在的人民币,实现自身收益变现。
因相应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官:
通过网络向境内提供服务属非法活动
法官介绍,法院对于虚拟货币,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部规范性文件,其中《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法官表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容易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投资者应增强风险意识,拒绝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谨防个人财产权益受损。
经人介绍参加虚拟货币“投资理财”,不料平台无法登录导致血本无归。3月27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案件。因该案涉及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秦淮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刘茂梁 常乐
跨境交易虚拟货币,投资者血本无归引发诉讼
2019年,张某告诉王某有个投资理财项目,并称每月固定收益达6%。王某按照张某的要求注册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账户,开始投资数字货币ATO币。
之后,王某陆续向张某的“上线”、“团队长”李某转账46万元。李某收到钱后,通过向一家注册在国外的公司指定的账户转账部分人民币,同时以李某持有的另一种数字货币AMC币进行兑换,为王某转换ATO币。王某登录账户点击一次量化,ATO币每日产生3%的收益,可转换成SBO币,然后再转换成比特币或USBT币在网上交易。
一段时间后,王某发现交易平台无法登录,于是以李某没有按照约定按期支付固定收益并拒绝返还本金而构成违约为由,向秦淮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认为,自己与李某之间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要求李某退还本金46万元及利息。
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庭审过程中,李某则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王某转账至自己账户后,自己是按照其指示将欠款转换为ATO电子货币,再转到王某的平台账户。李某称,王某的行为是个人投资,自己仅是帮忙转换币种,王某购买的数字货币最终涨跌导致其收益的缩减与自己无关,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张某跨境实施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李某作为“团队长”,通过发展“下线”张某又吸收王某等多名“下下线”加入其创建的团队微信群。其发布虚拟货币信息,大肆渲染收益,持续给群员洗脑,说教、指导群员投资,且在不断发展“下线”的过程中,收取“下线”投资款,借机将所持虚拟货币转化为实实在在的人民币,实现自身收益变现。
因相应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官:
通过网络向境内提供服务属非法活动
法官介绍,法院对于虚拟货币,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部规范性文件,其中《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法官表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容易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投资者应增强风险意识,拒绝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谨防个人财产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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