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O2O物联网平台”特大传销案宣判 法院责令首犯退赔赃款返还被害人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特大网络传销案。一审期间,该传销团伙首犯张某军、叶某频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法院还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赃款返还相应被害人。
原审法院认为,2016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军、叶某频及朱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温州天下大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温州聚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创设“微友创富”和“聚才网”等平台。其中,张某军、叶某频为上述公司股东,张某军任公司执行总裁,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市场开发;叶捷频为副董事长,负责组织、策划经营模式。
上述平台上线后,以“O2O物联网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推广其经营模式,吸引不特定公众成为“微友创富”和“聚才网”会员、区域代理,并组成一定层级,以区域计酬、排队返现、推广分红等方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
“微友创富”和“聚才网”平台规定,会员在上述平台充值每满100元或者1000元获得一个排队号,按照“五返一”、“三返一”的规则,通过返现、分红获得充值金额的返还,充值的金额可以在商城购物。
同时,平台还设立省、市、县、乡四级区域代理,会员一次性充值相应金额,可以享受对应区域范围内平台营业额一定比例的提成奖励;并采用“三级分销”机制鼓励会员发展下线,会员邀请他人加入上述平台,按照层级不同可以分别获得3%、2%、5%不等下线充值金额提成。
实际上,该平台没有实体经营活动,提供商品销售本质是增加吸引力,会员充值金额以获得一个排队号,进入公排系统,按照先后顺序等候后续资金进入获得返利,或会员直接获得下线会员消费金额的20%返利,无需在公排系统轮候,以此引诱会员发展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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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之间的资金流动在系统内没有资本增值的渠道,只有依靠后续会员的资金进入支撑前期会员的盈利,无论是经营的规模和利润模式均无法支撑该平台长时间的发展,其本质上属于击鼓传花、以新还旧的传销模式。
据张某军的供述供认,“微友创富”火爆的时候,50个微信群,每个微信群500人都满员了,“微友创富”的营业额大概是900多万元,“聚才网”的营业额大概是1600多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军、叶某频的上述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六年和五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3万元和10万元。同时,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赃款返还相应被害人。
宣判后,张某军、叶某频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张某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叶某频作用明显小于张某军,可以认定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张某军量刑适当,但对叶某频量刑过重,应予纠正。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改判叶某频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此文来源反传防骗快讯,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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