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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武汉新田”传销团伙被判刑

摘要:东方圣城济宁新闻网讯 日前,兖州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特大非法传销犯罪案件。涉及30名罪犯,遍布全国12个省、直辖市。被告人刘某、张某、万某、张平、罗某等30名被告

  东方圣城济宁新闻网讯  日前,兖州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特大非法传销犯罪案件。涉及30名罪犯,遍布全国12个省、直辖市。被告人刘某、张某、万某、张平、罗某等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本案的首犯刘某本是山东籍的一名停薪留职教师,2006年“下海”后干起了 “无本”的非法传销“生意”,口若悬河,靠“嘴”吃饭,于2007年底游说“收编”了江苏籍张某、万某等人以湖北省武汉新田公司名义推销 “兰望得”牌化妆品的传销组织,并以“中国人际网”的形式进行网络传销。2008年3月又改为陕西省某纳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生产“纳米光催化空气净化剂”的名义继续进行网络传销。同年4月,在刘某、张某安排下,由“下线”张平负责联系“收编”了上海籍罗某的“团队”,然后又由张平、罗某负责联系“收编”了辽宁大连王某的“团队”、武汉周某的“团队”、上海蔡某的“团队”、河南宋某的“团队”。

   该传销组织实行团队式网络化管理,由刘某统一组织领导各团队,具体管理张某、万某、张平、罗某等人。张某、万某、张平、罗某等人又组织领导各自所“收编”的团队,各团队内部实行相对独立、与外界隔绝的封闭式管理方法,采用亲临课堂、寝室和收发手机短信的方式,按照大级别管理小级别的模式进行传销犯罪活动。该传销组织由低到高划分为会员(E级别)、推广员(D级别)、培训员(C级别)、代理员(B级别)、代理商(A级别)共五个级别。要求参加者以缴纳3000元(2900元以购买商品的名义交纳,100元以管理费的名义交纳)购买上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同时要求参加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人员,并按照发展人头多少晋升级别,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别对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返还提成,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大量财物,严重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其中刘某非法经营额742余万元;张某共发展下线700余人,非法经营额200余万元;万某共发展下线630余人,非法经营额190余万元;张平共发展下线570余人,非法经营额170余万元;罗某共发展下线540余人,非法经营额160余万元。其余25名被告人亦发展下线数百人和几十人不等,非法经营额数万元。

   经过数天的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万某、张平、罗某等30名被告人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一定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大量财物,严重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鉴于案发期间国家尚未有领导、组织传销类的罪名,故本案构成非法经营罪。兖州法院以此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其余29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不等。 (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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