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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矿工无效!北京上海审结两起比特币“挖矿”案,巨额收益赔偿遭驳回

摘要:比特币矿工编辑丨张承烨责编丨陆慧朝阳法院审结北京法院首例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案12月15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币"挖矿"迟迟未见收益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据悉,该案系北京法院首例认定比特币"挖矿"合

编辑丨张承烨

责编丨陆慧

朝阳法院审结北京法院首例认定比特币挖矿

合同无效案

12月15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币“挖矿”迟迟未见收益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

无效!北京上海审结两起比特币“挖矿”案,巨额收益赔偿遭驳回

据悉,该案系北京法院首例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案。案件宣判后,朝阳法院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司法建议,反馈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线索,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治。

2019年5月,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书》《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约定丰复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管理费用。合同签订后,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中研智创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矿机”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水洛乡、沙湾乡的“矿场”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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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向丰复久信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同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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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此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决驳回丰复久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主审法官李增辉介绍,今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危害,明确其盲目无序比特币矿机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具有不利影响,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李增辉法官提示,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均应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应自觉防范虚拟货币交易风险,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比特币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控,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也多次发布通知提示消费者,投资交易虚拟货币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社会公众应自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虚拟货币交易风险。

庭审结束后,朝阳法院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排查本案所涉比特币“挖矿”项目,禁止涉案公司继续从事“挖矿”活动,同时排查涉案“矿场”及当地其他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并进行清理整治。

大妈跑步进场虚拟币,“挖矿”失败怒告……

上海法院判了

喜提矿机,挖矿成功搭上财富列车,从此走上人生巅峰……虚拟币造就了一个个暴富神话,大妈也跑步入场“挖矿”,不料随着国家一纸禁令,“挖矿”失败。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围绕买“矿机”的钱是“借贷”还是“投资”,原告徐大妈与被告章大妈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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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经章大妈推荐,徐大妈向章大妈及其子转账19.3万元,而后者用这笔钱为徐大妈代购了2台“矿机”。转账当天,章大妈给徐大妈写了张“借条”,不过章大妈说:“这实际上是‘收条’,当时是应徐大妈要求才写成了‘借条’。”

徐大妈承认虚拟币的账号、密码均由她本人掌握,并自行操作账户进行了“挖矿”“提币”的实际操作。后来由于国家禁止虚拟货币交易,交易平台关闭,尽管虚拟币仍在平台中,但已无法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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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列车没坐上还折了本金,徐大妈手持“借条”,认为自己是借款给章大妈要求还钱。而章大妈则表示这笔钱是徐大妈的投资,应当自负盈亏。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既要求双方具备借款的意思表示,又要求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结合上述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徐大妈转账给章大妈及其子的钱款系为了让被告代购矿机,且被告确实用于为原告购买矿机,并由原告自行操作账户,被告并未取得对钱款的实际支配权。可见,原告并未实际交付借款,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并未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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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虚拟货币已被我国三大监管机构联手封杀,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广大消费者,尤其是中老年人应增强风险意识,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

来源:北京法院网 上海浦东法院 上海金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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