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55亿余元!镇江一起特大集资诈骗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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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非法集资波及的领域日渐广泛,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投资理财等传统领域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网上非法集资犯罪成为普遍模式,跨界特征更加突出。非法集资不仅造成出资人利益受损,还极大地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不稳定因素。
8月14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眭留川、张红玉等11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眭留川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张红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百万元;被告人束建华、徐西林等九人被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六年十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依法处置,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同等原则发还集资参与人。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眭留川、张红玉共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并于2015年2月、6月注册成立镇江市统资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丹阳市统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简称“统资联”公司),以“统资联”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2015年2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眭留川、张红玉等11名被告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统资联”公司名义,通过发放宣传册、传单、新店开业剪彩、组织集资参与人参观、展示购得虚假荣誉、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夸大或虚假宣传公司生产经营项目的广阔前景,骗取公众信任,在全国范围开设170个“统资联”超市作为非法集资点,共计非法集资55亿余元,至案发时造成6.94万余名集资参与人18.178亿余元损失。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眭留川、张红玉、束建华、徐庆、刘建荣、窦立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徐西林、潘忠明、蒋海仙、孙丽芳、张梅仙为获取非法利益,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眭留川、张红玉系主犯。
被告人束建华、徐庆、李建荣、窦立新、徐西林、潘忠明、蒋海仙、孙丽芳、张梅仙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均认罪悔罪,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蒋海仙具有立功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部分集资参与人代表旁听了庭审。
案发后,公安机关全力开展涉案资产追缴工作,已查封、扣押、冻结了被告人及相关账户资金、房产、机动车等涉案资产。追缴到案的资产将移送执行机关,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优先于被没收财产刑执行。
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一般要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此文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告知]
被告人眭留川、张红玉共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并于2015年2月、6月注册成立镇江市统资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丹阳市统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简称“统资联”公司),以“统资联”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2015年2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眭留川、张红玉等11名被告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统资联”公司名义,通过发放宣传册、传单、新店开业剪彩、组织集资参与人参观、展示购得虚假荣誉、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夸大或虚假宣传公司生产经营项目的广阔前景,骗取公众信任,在全国范围开设170个“统资联”超市作为非法集资点,共计非法集资55亿余元,至案发时造成6.94万余名集资参与人18.178亿余元损失。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眭留川、张红玉、束建华、徐庆、刘建荣、窦立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徐西林、潘忠明、蒋海仙、孙丽芳、张梅仙为获取非法利益,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眭留川、张红玉系主犯。
被告人束建华、徐庆、李建荣、窦立新、徐西林、潘忠明、蒋海仙、孙丽芳、张梅仙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均认罪悔罪,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蒋海仙具有立功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部分集资参与人代表旁听了庭审。
案发后,公安机关全力开展涉案资产追缴工作,已查封、扣押、冻结了被告人及相关账户资金、房产、机动车等涉案资产。追缴到案的资产将移送执行机关,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优先于被没收财产刑执行。
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一般要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此文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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