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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安  

非法集资增加网贷、虚拟币交易等新型非法行为方式

摘要: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作案手段多样,手法不断翻新,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   对于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决定》保留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不变,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作案手段多样,手法不断翻新,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

  对于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决定》保留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不变,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同时,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

  近年来,我国养老金融领域的诈骗时有发生。个别机构假借养老之名实施违法行为,销售不符合养老特点的金融产品,以高额分红为诱饵开展非法集资。

  《决定》也将此类问题纳入严惩范畴,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相关负责人强调,近年来,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频发,犯罪分子打着“养老服务”“养老项目”“老年产品”以及“以房养老”等旗号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损害广大老年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应依法从严惩处。

  记者仇兆燕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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