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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首例比特币盗窃案判决正式生效

摘要:武汉晚报讯(记者梁爽通讯员牛腾州)比特币是一种既无财产属性也无交换价值的虚拟财产,因人为炒作,价格剧烈波动,近几年在部分国家成为较流行的"投资",也吸引了国内一批人投身于此。10日,记者从汉阳法院了解
   原标题:男子盗0.22枚比特币被判处1年3个月监禁

   

   武汉晚间新闻(记者梁爽 记者牛腾州)比特币是一种既没有财产属性也没有交换价值的虚拟财产。由于人为投机和价格的剧烈波动,近年来已成为一些国家更受欢迎的投资,也吸引了一群国内人参与其中。10日,记者从汉阳法院获悉,武汉首起比特币盗窃案已正式生效。

   2016年,从事pos机器营销工作的黄和住在汉阳的刘是朋友介绍的。得知70岁的刘正在寻找投资和财务管理的方式,黄向刘介绍了一些平台。2017年7月,黄找到了刘,并游说他参与了比特币投资。刘在黄介绍的投资平台上获得了一些收入,所以他更信任黄。然而,由于他不擅长操作电脑,黄帮助他注册了电子邮件,并在一个外国交易平台上购买了0.22个比特币。通过这种方式,黄掌握了刘比特币钱包的账号和密码。

   2017年12月21日,黄在武汉市桥口区一家网吧使用上述账号和密码从刘的比特币钱包中窃取0.22枚比特币转入自己的账户,在交易平台转手后获利2.4万元。

   第二天,刘发现自己的比特币不见了,赶紧找到了黄。黄承认自己转移了比特币,并承诺还给刘2.4万元。但直到2018年3月,黄还没有还钱,刘才向警察局报案。2018年3月14日,黄被警方逮捕。

   后来,据黄说,因为新年快到了,手头没有钱移动贪婪,赃物部分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另一部分投资于金融平台,但由于金融平台爆炸,无法取出。本案由汉阳法院审理,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罚款3000元,赃款被判继续追回并返还受害人刘。

   据了解,国内一些盗窃比特币的案件中,有些是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的,为什么要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据法官邓伟介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通过侵入或其他技术手段获取数据,黄没有侵入或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账户密码,而是通过方便的条件帮助受害者申请账户掌握账户密码,然后秘密窃取受害者拥有比特币,其行为符合盗窃要素,因此盗窃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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