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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之政策法律解读

摘要:前言2021年5月18日,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联合公告"),旨在防止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的事件发生,并维护社会的稳定。鉴于此,我们拟就《联合公告》予以梳理,并专业法律解读,以飨读者。

前言

2021年5月18日,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联合公告”),旨在防止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的事件发生,并维护社会的稳定。

鉴于此,我们拟就《联合公告》予以梳理,并专业法律解读,以飨读者。

一、正确认识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

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

解读:

1、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的货币属性,并非真正的货币,并且与《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劵,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和《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劵和数字货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之规定相违背。

2、由于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所涉纷争,存在民事纠纷的法律问题,法院民事判决审判思路如下:

(1)对于虚拟货币之间的投资、交易或互换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行为所涉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主张返还于法无据。

(2)虚拟货币投资纠纷,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无效,双方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虚拟货币转让,并以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进行兑付、交易,违反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4)虚拟货币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由于所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能公开发行,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5)虚拟货币纠纷,不属于经济纠纷案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

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3、由于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所涉的刑事犯罪主要有哪些

虚拟货币目前涉及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法律文件,如2013年12月3日,《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9月4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及2018年8月24日,《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

四、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

各会员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监管要求,恪守行业自律承诺,坚决不开展、不参与任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三家协会将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监督,发现违反有关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管理要求的,将依照相关自律规范对其采取业内通报、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措施,并向金融管理部门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解读:

1、本条再次明确,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的相关业务。若是违反,对金融机构、支付机构除了相关的行业管理处罚外,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据此,虚拟货币的责任主体,增加了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无疑是从源头上打击虚拟货币业务,使之失去赖以生存的互联网空间,金融与支付功能,亦属于“打财断血”。

最后,希望广大投资者,切莫以身试法,从事与法律不予保护的虚拟货币的相关业务,如虚拟货币的投资、抵押、交易、信托、资管、基金、发行等,否则法律后果自行承担,得不偿失。

尽管,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三十七号】第二十五条:“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之规定,存在清退资金的情形(实务中,清退比例20%以下),但对于事后解决,远不如事先合规风险更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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