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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离“元宇宙”有多远?

摘要:文|赵子龙 “元宇宙”自风行以来至今热度不减,迅速向各个产业延伸。3月26日,来自全国50家博物馆、高校的60位馆长、学者联名发布《关于博物馆积极参与建构元宇宙的倡议》(以下简称《倡议》),呼吁博物馆顺应时代发展,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建构元宇宙。 在《倡议》中,学者们认为元宇宙所带来的信息化、数字化、智慧化是未来生活的趋势,建议“博

文|赵子龙

元宇宙”自风行以来至今热度不减,迅速向各个产业延伸。3月26日,来自全国50家博物馆、高校的60位馆长、学者联名发布《关于博物馆积极参与建构元宇宙的倡议》(以下简称《倡议》),呼吁博物馆顺应时代发展,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建构元宇宙。

在《倡议》中,学者们认为元宇宙所带来的信息化、数字化、智慧化是未来生活的趋势,建议“博物馆应增强藏品资源特别是数字资源开放共享的意识,让有限的资源在元宇宙中创造无限的可能”。

随后,国家文物局有关司室在北京组织召开数字藏品有关情况座谈会。会议明确提出“文博单位要坚持公益属性,不应直接将文物原始数据作为限量商品发售”,此外还特别强调“牢牢把握正确的意识形态导向,确保文物信息安全”。

国家文物局作为博物馆的管理部门,这次座谈会可以看做是对《倡议》的回应。从这个回应中可以看出,主管部门并不否认信息化、数字化、智慧化是未来社会的趋势,也鼓励“利用文物资源进行合理的创新创作,以信息技术激发文物价值阐释传播”,但对博物馆的“元宇宙化”仍然持比较谨慎的态度。

元宇宙与文化艺术结合的具体表现是“数字藏品”,其本质是一种虚拟的文化商品。既然是“商品”,就必然会涉及“交易”,这就涉及了文物知识产权的所有权问题。从技术来看,数字藏品以某个区块链上独一无二的序列号作为唯一的所有权凭证,且这个序列号不可复制、篡改,区块链拥护者将其视为“安全性”,但对于博物馆来说,如果将文物原始数据转换成数字藏品发售和交易,这不仅意味着将文物知识产权在国家管理范围之外的系统中确权,而且“交易”意味着所有权的让渡——这显然已经触及国有资产是否流失的问题。

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有博物馆内馆藏资源属于国家,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这表明文物产权的占有、使用、处置、收益权属于国家;直接根据博物馆馆藏资源而来的知识产权也属于国家;博物馆作为文物的保护、管理单位,不是文物产权所有者,因此无权发售文物及其知识产权。同时,博物馆也不能随意决定文物知识产权是否“共享”,一旦共享,随之而来的就是复杂的管理风险,比如改编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如何共享?

因此,国家文物局在会议中将这些问题上升到“文物信息安全”的高度,这已经是态度非常明确的措辞。这意味着,许多人设想的那种“博物馆授权民企开发数字藏品”的商业模式短时间内可行性很小。“元宇宙”固然有其宣称的诸多进步性和可能性,但同时也伴随着许多风险。因此博物馆文创产品的开发,仍然以座谈会中所谈“正规授权方式”为主,以故宫文创为案例的商业模式,应该会持续一段时间。当然,如果“元宇宙”不去触及文物的产权和交易,而只是作为传播、推广、体验的新技术手段,应该是能够获得相关部门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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