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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以案释法」“区块链”投资高收益?非法集资终获刑!

摘要:韩某是某金融公司的法人,在某次应酬的过程中,韩某从他人处的得知了"区块链"项目投资风险低且收益大,后韩某计划以此获利。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韩某是某金融公司的法人,在某次应酬的过程中,韩某从他人处的得知了“区块链”项目投资风险低且收益大,后韩某计划以此获利。韩某经考察之后,决定和林某合作进行区块链项目,后二人的项目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进行运行。韩某和林某在社交网络平台上,以高收益低风险的噱头吸引投资者投资,后该公司倒闭,投资者兑付困难,二人上线的该项目面临倒台。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韩某和林某的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社会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判决韩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广东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韩某作为某金融公司的法人,其和林某见“区块链”交易有利可图,故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进行运行区块链项目,并在社交网络平台上,以高收益低风险的噱头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二人合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多达两千万余元,故二人的行为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犯罪。我国法律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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