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1200多个虚拟货币 三男子均被判刑
摘要:男子梁某伙同王某、袁某抢劫其朋友之妻骆某账户内的比特币,三人将骆某账户中的29个比特币和1258个以太币转入自己账户中。
男子梁某伙同王某、袁某抢劫其朋友之妻骆某账户内的比特币,三人将骆某账户中的29个比特币和1258个以太币转入自己账户中。后准备售卖比特币但未果。三人抢劫的比特币和以太币总价值近600万元人民币。7月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四川乐山市市中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3人有期徒刑。
法院经一审查明,2020年10月,被告人梁某在外欠债无力偿还,故伙同被告人王某、袁某抢劫其朋友之妻骆某账户内的比特币。
2020年10月31日晚,三人驾车来到被害人位于肖坝的某小区对面停车场。梁某安排王某打电话冒充生鲜送货人员,将骆某诱骗至停车场内。王某在袁某的帮助下将骆某强行拖上梁某驾驶的越野车,沿着滟澜洲、沙湾方向行驶,带至一空地。
王某、袁某采用暴力、威胁方式强迫骆某登录其手机App账户后,梁某拿过骆某手机下车操作,将骆某账户中的29.0004844个比特币和1258.04064个以太币转入自己账户中。
次日,梁某、袁某到南充市准备售卖比特币未果。返程途中,梁某、袁某经商议后,报警投案自首。截至案发,梁某都未向其他两名同伙透露抢得以太币的犯罪事实。
梁某、袁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梁某向被害人退还比特币28.997个、以太币1258.03个。2020年11月2日下午,警方将王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经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骆某被抢走的比特币价值人民币264.48万元,以太币价值人民币334.31万元。
法院结合案件事实,根据被告人自首、坦白、认罪悔罪、退赔以及犯罪中所起作用等因素,以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判处袁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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