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千瓦时加2元!对虚拟货币“挖矿”实行差别电价或再添一地
中新经纬2月25日电 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或再添一地。
据山东省发改委网站消息,日前,为坚决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山东省发改委起草了《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含税)。
《征求意见稿》明确,由山东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确定并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电力用户名单。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名单,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电力用户停止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当地发展改革委应将相关信息(电力户号、用电地址、停止“挖矿”时间)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省发展改革委通知电网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
《征求意见稿》要求,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对电力用户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前,应提前告知相关加价政策,引导用户主动停止“挖矿”行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扩大政策影响范围,增加政策的知晓度和透明度。
公开资料显示,在山东之前,已有浙江、内蒙古和海南等地决定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
2022年2月11日,浙江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0元。针对同一电力用户,若存在虚拟货币“挖矿”用电与其他用电混用的,其全部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2022年1月28日,内蒙古发改委网站发布的《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提出,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禁止擅自接入电价低的供电线路进行虚拟货币“挖矿”。
2021年12月3日,海南发改委发布通知,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80元。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用户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据澎湃新闻早前报道,一位比特币投资人表示,施行差别电价的政策并不是允许比特币挖矿,打击比特币挖矿的政策还在延续。
“挖比特币主要的成本是电费。以前没打击比特币挖矿的时候,大型矿场大致的成本是冬天火电3毛多一度,夏天水电的成本更便宜。而如果电费加价0.8-1元,那么挖比特币必然是严重亏损的。”上述投资人说道。
事实上,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已被列为淘汰类产业。
2021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提到,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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