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虚拟货币“1000万”飞了
导报讯(记者?陈捷?林彬彬?通讯员?思法/文?杨希/漫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钱,出借人给付的却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民币、美元等货币,而是所谓“虚拟货币”以太币。
交付“虚拟货币”,借款合同有效吗?近日,思明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我们一起来看看,思明区法院是怎么判的?
据介绍,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规定,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
小林作为出借人,老刘作为借款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老刘向小林借款1000万元,小林购买等值的以太坊数字资产即以太币,转入老刘指定的账户,老刘应于收到借款后一年内将该笔借款以人民币形式还给小林。《借款协议》签订后,小林向老刘指定账户转入3165个以太币。老刘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小林人民币1000万元。
因老刘未依约还款,小林向思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刘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小林称,借款是以以太币的形式转入老刘指定账户。
老刘辩称,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不成立,以太币是“虚拟货币”,交付以太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交付方式。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并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小林与老刘的以太币交易扰乱金融秩序,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小林与老刘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最终,思明法院判决驳回小林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使用
法官说,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部门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2021年)等文件,均明确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于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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